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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二维码现身保健品包装是否违法

发布时间:2018-09-21 19:25:31作者:刘钢来源:医药经济报

药品二维码现身保健品包装是否违法


近日,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城区一家零售药店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有某品牌“沙参青果双花含片”20盒,该产品规格为0.1克/片,包装规格为0.1克/片×8片/板×1板/盒,批号为20170308,共计货值金额400元。产品外包装印有保健食品专用标志,但颜色印为“白草帽”,标识的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130048”。

在该批保健食品外包装侧面还印有商品条码和二维码,扫描该二维码显示为“扫日老清肺止咳胶囊”的药品信息和广告内容。执法人员以该批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不合法为由,依法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并进行立案调查。

是冒充药品还是标签违法?

关于对此案的查处,执法人员提出了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以涉嫌销售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理由是:该批保健食品的标签标识与药品“扫日老清肺止咳胶囊”的标签标识非常相似。一方面,从外观上容易将该保健食品看成是药品;另一方面,扫描该批保健食品外包装盒上的二维码信息也显示为“扫日老清肺止咳胶囊”的药品说明内容,属于典型的非药品冒充药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应将该保健食品认定为假药,零售药店销售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产品,实际上就是在销售假药,应该将本案依法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以涉嫌经营标签不合法食品进行查处。理由是:该批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存在三个问题:1.将保健食品特有的“蓝草帽”标志印成“白草帽”;2.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签印在“右上角”,而没有按照规定印在“左上方”;3.在保健食品外包装盒上擅自印制包含有药品信息的二维码标识。

可见,该零售药店经营的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应按照经营标签不合法的食品进行查处。

标签标识应合规

第一,该批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生监发〔1996〕第38号)的规定。一是不应将该批保健食品的特殊标志标注在外包装盒的右上角,“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二是将该批保健食品特有的“蓝草帽”标志标识为“白草帽”,违反了我国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天蓝色,呈帽形”的“蓝帽”标志的标识要求。

第二,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一是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二是食品标签“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三是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在该批保健食品包装上标识的二维码属于“食品标签”的范围。值得注意的是:生产厂家可以将该批保健食品标注的二维码信息进行变换,在执法人员查获上述违法行为后,再次扫描包装上的二维码则显示为“某某牌沙参青果双花含片”的信息。

第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71条规定,食品的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的内容负责。《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本案中,该批保健食品标识的二维码标签显示的是药品“扫日老清肺止咳胶囊”的内容信息,并非保健食品某品牌“沙参青果双花含片”的相关说明内容。虽然此后通过科技手段对上述信息进行修正,但仍为不真实的表现,应认定该批保健食品的标签含有虚假的内容。


结论>>>

本案中,零售药店经营标签不合法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78条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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