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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法后 注销许可证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8-09-19 18:49:40作者:辜颖来源:医药经济报

问:经监督抽检,某纯净水生产企业的三批水不合格,依法至少应当给予15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后,该企业通过正常渠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负责许可的部门受理后按程序注销了该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此后,稽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遭到拒收,理由是企业已经注销,当事人已经不存在,并出示了注销的相关文件。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

  

答:取得许可证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现违法行为后在接受执法机关调查期间注销许可证照的情况并不多见,却一直存在。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还能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一般情况下,许可证照注销后,当事人便不复存在,没有当事人就失去了处罚的对象,按照常理似乎可以终止调查,不再实施行政处罚。但也不是一概而论,应当根据注销的具体原因和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有无危害后果区别对待处理。

第一种情形是恶意注销。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将许可证照注销,就如前案,在连续三批产品抽检不合格、至少处罚15万元的情况下,如果生产过程中再有其他违法行为,存在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主观故意,还会有更严重的处罚,包括从事食品行业的禁业限制等。也就是说,为了逃避处罚,在得知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提前注销许可证,造成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注销无法送达的事实。如果这种行为不追究,则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一旦蔓延,势必挑战法律和监管部门的权威,给违法行为撑起“保护伞”。

因而,在查证当事人有恶意注销的嫌疑后,一是到营业执照登记管理部门查看营业执照是否注销,如尚未注销,只要营业执照在,当事人就在,不管《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注销,都可以继续实施调查并进行行政处罚。二是撤销注销决定,再实施行政处罚。凡是行政决定,作出的行政机关都有权撤销。结合前案,稽查机构可以提请启动撤销程序,对企业申请注销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合法,注销机构是否依法审查、依法定程序注销进行调查。如确认其间存在违法或者未发现违法但为逃避处罚故意注销,即可作出撤销注销的决定,并通告营业执照核发部门。三是处罚到人。对自然人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许可证照注销后,从承担无限责任的角度,不影响对其投资人的行政处罚。但这方面的执法实践不多,需要不断探索积累。对于其他性质的企业,许可证照注销后,不影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责任人员在其中的作用,给予禁业限制的行政处罚。

第二种情形是不可抗因素造成注销。对于这种情况,行政机关对企业当事人可不再继续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注销的实际情况终止调查。如因自然灾害造成企业无法继续生产经营注销的,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强制关闭注销的,因经营不善依法宣布破产注销的等等。需要注意的是,这类情况一般限于违法情节一般的当事人,对于违法情节严重、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或者给予禁业限制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种情形是其他注销。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者不需要许可,但生产、经营、使用的产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企业,发生违法行为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期间,许可证、营业执照被其他部门注销。这种情况处理时也应根据注销的具体情形和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区别对待,包括是否为恶意注销,是否具有追究刑事责任和禁业限制的情形等。如属为逃避处罚恶意注销的,可通报相关部门或者通过政府法制部门撤销注销决定。需要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不管是否注销都可依法进行。可能遇到的如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化妆品、一类和部分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的注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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