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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安全“黑名单”应一“黑”到底

发布时间:2018-08-29 18:25:10作者:廖海金来源:医药经济报

食药安全“黑名单”应一“黑”到底


在我国设立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公众并不陌生。2009年10月起实施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就明确提出建立企业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

如今,从国家到地方将“黑名单”制度运用到食品药品领域,假如缺乏明晰的配套机制,尤其是严厉的惩戒,不仅会造成约束乏力,还有可能浪费政策资源。譬如,如果“黑名单”上的企业属于当地知名企业、纳税大户,当地监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如何接受外部监督?再者,受罚企业以通过企业更名、变更经营地址等换个“马甲”另起炉灶以规避不良后果,那么“黑名单”本身无法真正锁定违法企业。

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只是第一步,任何“黑名单”不是一“黑”就灵,其效果好坏取决于制裁力度的强弱。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必要给“黑名单”的惩戒项目填充内容,让“黑名单”一“黑”到底。

就药品来说,企业的违规经营行为不仅要与药品生产、检验等挂钩,与基本药物招标、政府采购、新药注册等行业内经营活动挂钩,还要与工商登记、价格核定、企业征信、财政信贷等行业外监管挂钩。

不仅如此,还应建立面向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公职人员的“黑名单”制度,及时“拉黑”监管环节履职不力甚至胡乱作为的公职人员。同时,加强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责任连带处罚,进而督促地方政府负好“总责”。

更为重要的是,要建立健全法律惩罚机制,让失信成本远远大于失信收益。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关键是要抓紧构建一套严厉的惩罚机制。唯有法律惩罚机制完善与到位,才能有效发挥“黑名单”的惩戒和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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