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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时候让恶意职业打假退场

发布时间:2018-08-29 16:17:01作者:廖海金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段时间,某“职业打假人败诉”的新闻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及舆论广泛关注。各方观点褒贬不一,但持支持态度者占上风。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要求商家赔偿,结果败诉。在普通大众看来,这样的司法判决很难理解:如此一来,司法岂不是成了假货的“庇护伞”?因为不管职业打假人购物是不是用来消费,既然是购物者,那么就是消费者。而且,假货是事实存在的,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诉求,意味着商家制假售假的违法成本要提高,有利于遏制制假售假行为,进而保护更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最高法在2014年出台《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初衷所在。

实际上,各地法院相继判决职业打假人败诉,是参考了最高法最新意见的精神,代表了当下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索赔诉讼的态度。

近年来,法院接收到的知假买假诉讼案件激增,职业打假人将其作为一种牟利工具,甚至有少数职业打假人走上了敲诈勒索之路。正是在“职业打假”弊端逐渐显现的背景下,最高法办公厅在2017年5月19日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答复意见指出,一些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将“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去年8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也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该规定意味着“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的确,职业打假以获得巨大经济利益为目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更重要的是,这种以诉讼为手段、以法院为工具的行为,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影响司法权威。同时,职业打假与社会所期待意义上惩治造假、售假也有不小差别,大量案件着眼于商品标签标识、宣传用语、专利号问题之类的瑕疵,而非对老百姓意义更大的质量问题,甚至衍生出恶意打假、胁迫敲诈,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远大于其促进市场诚信的作用。

进一步而言,从打假和维护商业秩序的长效性来说,让恶意职业打假退场,恰恰是为了更好地构建长效机制,让法律和监管回归其应有的轨道。毕竟,打假不能再靠职业打假人近乎“暴力式”的方式,而要依靠法治潜移默化的力量,依靠消费者强而有力的维权意识。

从这个角度来说,在职业打假退场的同时,我们更需及时采取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一方面,增强对消费者投诉维权的响应,让消费者的每一起投诉和维权都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另一方面,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理应主动担负起职业打假人的角色,加强对商家和产品的常态化监督,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商家依法严惩,从而构筑起一道严密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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