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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可否饥饿营销?

发布时间:2018-08-29 16:08:49作者:左根永来源:医药经济报

最近流感横行,某抗病毒药品(处方药)成为神药,到处断货,甚至这个药品已经到了疯抢的程度,很多人决定囤积药品,以备将来使用。

根据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12条规定“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其中第3项规定“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属于此范围。

饥饿营销实质上起到了间接怂恿消费者购买药品的作用,但是若这个药品并没有做广告,而只是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信息疯传。这种信息要不要定位为广告?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2条规定“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而在微信朋友圈流传的内容包括了该神药的通用名和适应症,那么这是不是构成了药品广告的发布行为呢?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6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现在的问题是这个药品通用名、适应症的信息是不是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首先发布的?还是只是医生、患者在传播?

如果是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发布,那就有可能构成广告,从而导致饥饿营销行为构成了违法药品广告行为。但是,如果发布者是医生和患者,则是法律空白。这如果是合法行为,以后企业完全可以让自己的家人进行微商病毒营销。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在加强对互联网处方药的管理,不但没有放开处方药网络销售,反而进一步禁止在互联网上发布处方药信息。根据《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2条“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但是,通过微信发布,是否在此管辖范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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