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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监管亟需补足短板

发布时间:2018-08-29 11:29:38作者:辜颖来源:医药经济报

相对于药品制剂,对于原料药的监管稍嫌逊色。无论是产品抽验、生产工艺核查、销售渠道检查等监管手段和方法的运用,还是在监管覆盖率和监管频次上,都不如药品制剂。

从各地公开的数据来看,原料药在药品抽验中的占比很低,查办的原料药案件数也很少,而在查办中药制剂、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非法添加药品的案件中,往往不乏合法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带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的身影。

 

【查漏补缺】


常见违法手段

目前我国药品制剂的生产,一部分是从原料开始,分为两段,前一段是将最初的原料生产加工成可直接用于制剂生产的原料或中间体,后一段是制剂生产;还有一部分是从市场采购经批准的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原料药,进行制剂生产。

相比较而言,药品原料或者原料药的生产,在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上都要高于制剂生产,特别是生产工艺复杂、技术要求高的品种,会有较高的生产成本。而且药品原料的生产,对机器设备、场地环境和生产管理人员都有特别要求。

分子结构完全相同的一种产品,是作为原料药生产还是作为普通产品原料生产,在成本上有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甚至是成倍的。一些原料药生产企业为谋取更大利益,或直接购买同品种的化工原料换上自己企业的包装销售,或购买中间体只进行最后一道工序的加工,或直接降低生产条件进行生产,或降低生产管理人员的用人标准、减少管理环节和放松质量管控,以降低生产成本。包括一些从原料生产开始的制剂生产企业,在原料的生产过程中也不乏上述行为。

重标准轻工艺当止

国家标准是检验判定药品质量的强制性规定。原料药生产出来依标准检验合格方可销售;药品生产企业购买原料药也要查验合格证明,经检验合格才会投料生产;监管部门往往将是否依据标准检验、检验是否合格作为判定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基本依据。

标准成为各方共同遵守和衡量是非的依据,甚至是唯一依据。于是部分企业重标准却忽视了生产工艺:只要结果符合标准规定,有的原料药生产企业忽视生产工艺对药品质量的控制,有的制剂生产企业不考察原料药生产是否符合批准生产工艺,完全依赖标准,过分放大了标准判定质量的基本作用。

上述做法僵化了标准的功用,绝对化地使用标准。实际上,标准设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极其有限,不可能也无法涵盖已知的所有物质和已经掌握的所有检验技术。因此,标准一定是与生产工艺关联对应的,是在生产工艺对风险进行控制后,严格按照批准工艺进行生产基础上对药品质量的有限判定和考量。离开工艺规程谈标准无质量可言,即便检验结果是合格的,由于过程质量没有控制,不仅有限的指标合格不能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甚至还会给不法分子依标准造假留下违法空间。

监管亟待补位

当前,在原料药监管上资源与需求不匹配、不适应,许多时候,有限的监管力量被更多用在了制剂生产、经营和使用上。此外,能够从事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的数量还远远不能满足数万计面广量大相对人的监管需求。

当监管力量不足以有效覆盖监管对象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和人员会将有限精力集中于公众直接消费的制剂产品上,而对原料药的监管上面,有监管人员认为其质量有后序的制剂生产企业把关,有时就会放松对其的重视。

此外,基层执法人员缺少监管原料药生产起码的药学知识、工艺理论和经历经验,不熟悉监管原料药生产必备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许多时候,基层执法人员虽有监管责任和意愿,但多因力不从心而只进行一般的形式检查。


【改进方向】

  

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贯彻落实这个《意见》,发布了《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单独受理原料药注册申请。意味着,原料药作为药品大家庭中一个独立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品系,将有可能成为历史,随之新的原料药监管制度也会应运而生。但在现阶段,在新的监管制度实施前的过渡期,仍需要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原料药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

调整监管思路

当前,应该摒弃唯标准是从的监管观念,对标准的滞后性、局限性与生产工艺规程的关联性要有足够认识。无论是单一分子结构的化学原料药,还是成分复杂的中药原料药,都应当在监管过程中将产品质量符合标准的结果置于生产过程符合批准的生产工艺基础之上。

上收管辖权限

笔者建议上收管辖权限,将原料药生产企业的监管事权收至省级或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我国原料药生产企业包括从事原料生产的制剂企业虽然量不在少数,但由于行政区划多,平均到市县级数量很少,加之分布极不均衡,很多市县仅有一两家,更多的是一家也没有。因而,基层监管部门很难将监管重点集中在原料药生产企业,也很难对其形成监管能力并积累经验。将监管事权上划,并建立专职检查员队伍,有利于解决基层监管部门有心负责无力监管的现状。

拓展检查内容

在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批准的生产工艺检查的基础上,将生产过程中水、电、气等主要能源的消耗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在检查生产现场是否符合批准工艺要求、生产记录能否还原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的同时,检查实际的能源消耗与按质量管理规范和生产工艺生产所应该消耗的能源是否相符,以便作出是否改变生产工艺和降低条件组织生产的判断。

完善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飞行检查相结合。

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增加书面检查的内容。要求原料药生产企业定期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企业必须依法依规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的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包括原辅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情况。监管部门对书面报告的内容进行检查分析,作出是否合规生产和是否需要组织现场检查的判断。目的是提高实际检查的频次,增加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了解,弥补现场检查力量不足,降低现场检查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

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提高飞行检查的目标性,除了有因组织的飞行检查,更要注重标准设置的检查项目少、检查方法简单的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无因飞行检查。目的是发现更多因标准疏漏、缺陷造成的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和降低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

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未经批准擅自更改生产工艺,是在明知情况下的主动行为,不同于其他失误、疏漏,具有主观故意,属于应依法从重处罚的情节。一旦发现,所生产的原料药因其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属于依法应当批准未经批准的情形,应当按假药论处。对当事企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移送司法机关,并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限制药品从业资格的处罚。

以最严厉的惩罚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让心存侥幸者威慑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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