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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采八点建议

发布时间:2018-08-23 21:30:28作者:山东风轻来源:医药经济报

药品集采八点建议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历来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尤其是随着2015年涉及药品集采的7号文及70号文两个文件公布以来,药品集采正式步入新时代。

经过两年多的推进,药品采购政策制定者敏感地捕捉到各地药品集采对政策的理解存在差别化对待以及地方执行“走样”的现状,于是,2017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13号文)中,再次对药品全流程的管控和顶层设计进行规划。其中特别要求落实分类采购,提高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鼓励跨区域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允许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完善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完善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

又一年过去,部分地方对集中采购、分类采购、带量采购、阳光采购仍然存在许多理解上的误区。2016-2017年,短短两年时间,药品集采领域频频发生“意外”:江西部分片区议价鼓动一时的骨折降价、被国家点名自行垄断的深圳GPO、福建“四价并存”争议四起的挂网采购、浙江市区县以试点之名进行的再次议价和再再次议价。于是,才有了媒体报道的不久前国家卫计委体改司组织召开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座谈会。

笔者相信,近3年来的药品集中采购现象已经引起了政策制定者的充分重视。但最终药品集采落地,一定还会继续从“四个有利于”出发,即“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最着重的聚焦点仍然会是价与量的搏弈。

笔者结合药企市场实际工作,提出2018年药品集中采购八点建议,供业内参考。

区域中标价联动

取消全国最低价联动政策,改为区域中标价格联动。

目前,全国各地的药品集采,动辄就以全国最低价联动为基础,在此前提下再次降价。笔者认为,破除药价虚高的过程,一定要结合市场实际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建议参考目前全国华东、西南、华北、东北等传统区域设置,即相关固定区域内,允许实际区域中标价格联动,京津冀区域一体化价格联动就是一个比较好的尝试。

严禁二次议价

坚持省级公开招标采购不动摇,严禁二次议价。

对于采购金额占比排名前80%、三家及以上企业生产的药品,省级采购平台要坚决履行职责,从精准发力出发,进行“双信封”评审。对于两家及以下企业生产的药品,由省级出面进行议价谈判。但一旦省级中标,省内各市、区、县及其所属的医疗机构,必须坚决执行省级中标价格,不得以“省级入围”的名义,要求各地方再次进行价格谈判。对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在经济技术标通过后,建议不占据商务标评审资格,允许实际中标价在限价基础上上涨5%~10%,并维持至少三年价格稳定。

直接挂网品种不设限价

直接挂网品种允许企业合理报价,不设限价。

省级平台职能转换应当继续提速,快速从价格管理向交易监督角色转换,对于直接挂网品种,不再强行设置限价,这一点,可以借鉴江西、广西模式。企业合理报价后,省级平台可向谈判双方提供参考价格,供医疗机构、生产企业谈判双方议价参考,但价格高与低,省级平台不得进行干预,并保障谈判价格落到实处。

对于低价药品,允许企业在国家低价药政策范围内,自行进行价格设定挂网,医疗机构不得以“议价”之名再次谈判。

带量采购落地并公示

带量采购必须落地,并向社会各界公示。

带量采购是药企关注的焦点。药品集中采购在药价报价或价格设定挂网前,应当提前在省级公共资源中心官网系统内对社会公布本年度药品品规采购数量。一旦公示公布,药品采购量应当坚决贯彻落实。对于没有落实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要追究相关责任。

药采平台受监督

药品采购平台必须提高服务质量,接受市场监督。

近3年来,各地药品采购部门在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型的过程中,大部分省份在服务质量上明显提高,但仍有少数省份强行设置药品集中采购门槛,比如以数据加密为由,要求药企办理各种各样的数字证书,并缴纳数量不等的年费,资质审核要求现场递交纸质材料,部分交易中心客服人员对药企服务质量较差,在造成行政与市场资源双重浪费的同时,恶劣的态度也破坏了该省药品集中采购的良好形象,引起药企的强烈不满。

笔者建议:一是借鉴采纳“上海模式”,不办数字证书,所有资审一律网上进行,不收纸质材料。二是在“广东客服模式”基础上,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对外公布客服人员编号与工作日时段,以及客服作风投诉与表扬电话与信箱,内抓管理,扎扎实实地树立“公共资源服务的中心是向市场服务、是向客户服务”的宗旨。

禁止地方保护

严禁地方保护及区域配送垄断。取缔各省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层出不穷的地方保护加分条款,诸如获得省级扶贫龙头企业等称号或连续三年为地方纳税累积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本省名牌药品、本省应急储备定点品种、省级政府技术创新综合试点企业等等。

严禁以提高商业集中度为由,省级采购部门出面确定全省配送商业与配送数量。配送商业的选择,由生产企业在符合“两票制”的规定下自行确定,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不鼓励联盟统一采购

不鼓励以“联盟”之名进行全国试点城市统一采购。以联盟的名义,进行全国从东到西、从南到北的试点城市、县药品联合采购并强制降价,既是对国家跨区域联合采购政策的一种误读,极大损害了各省级集中采购的权威性,对药企来说,也是一种变相的资源浪费与负担。

笔者建议,在区域省级价格联动成熟的条件下,不鼓励以“联盟”或几省合一的联合降价采购模式,可在固定周期内逐步取消。

限量落标品种为需而采

医改试点城市(县)自行采购可变身为“限量落标品种采购”。医改试点城市自行采购的前提是探索、铺路、引导并继而规范。随着全国医改试点城市的广覆盖,试点城市自行采购已经没有任何意义。

笔者建议,未来3年内,逐步取消各省自设的医改试点城市(县)自行采购。但医改试点城市毕竟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可将省级集中采购没有中标或没有参加的品种,纳入医改试点城市(县)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充分按照“为需而采”的要求,由医疗机构限量议价采购,但实际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同品规省级中标价格。若价格明显低于省级同品规的采购价格,试点城市采购价格数据源将纳入下一轮该药企相关品规的限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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