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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到人”实践指引

发布时间:2018-08-23 21:13:27作者:筵辜颖来源:医药经济报

“处罚到人”实践指引


“处罚到人”是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中的新要求,是对一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屡处不绝的执法强化,强调在对非自然人之外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违法行为的决策、决定和具体实施者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任何违法行为的产生,都是由具体的人操控实施的,即便是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集体行为,也有主要的决策决定者和具体的执行实施人。抓住了人,就抓住了违法行为产生的核心要素。只有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在承担违法代价的同时,相关责任人也付出相应的代价,才能增加对违法行为实施人的威慑力,也才能更有效地减少、防止、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找准法律依据,适时使用

在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首先要有“处罚到人”意识,在查找适用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条款的同时,还应想到并查找有无对其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的规定。在对当事人为自然人实施人身罚、财产罚、声誉罚时,还应考虑并查找有无禁业限制的资格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一百三十三条、一百三十五条,《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等,都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执法中可以适用的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为法人单位、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对当事人为自然人实施资格罚的条款。“处罚到人”的另一部分条款,就是食品药品法律法规中关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其他部门在执行食品药品法律法规中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的规定。

最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对“处罚到人”的人员范围、行政拘留和禁业限制的情形、部门衔接、信息公开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是实施“处罚到人”的指导性依据。此外还要时刻关注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注意其中有关“处罚到人”的新规定,并适时适用。

取足事实证据,有理有据

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这个“人”是谁,应当适用什么条款给予什么处罚,需要证据对相关责任人及其在产生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予以证明。因此,从发现违法行为起,在着手案件调查之初,就应当收集“处罚到人”的所有证据材料。包括违法行为的情节达到“处罚到人”的情形;需要处罚的人员是单位违法事实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主管人员,或者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员工;以及证明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的证据材料等。

既要注重物证、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的收集和制作,也要加强对相关责任人言词证据的收集和制作,特别是对人员身份、工作岗位、职责权限、行为作用的确认。证据材料应经提供者的确认,完整充分,指向明确,能够充分证明相关责任人实施相关行为的事实。

完善程序文书,区别对待

对违法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实质上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即单位和一个或者数个相关责任人员。按照现行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既可以并案调查处理,也可以立数个案子调查处理。考虑到行政执法成本和效率,执法实践中多一个案子调查处理。涉及相关责任人员处罚的案件,多是情节严重或者涉及刑事责任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应当履行听证程序。

与一般行政处罚案件不同的是,有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文书送达、听证、陈述申辩、处罚决定履行等程序的实施都应当针对不同的当事人分别进行,既要向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实施,也要向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人员实施。当合并为一个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制作处罚决定书时,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列出,处罚决定的履行时间和方法也应根据不同当事人受到的不同处罚种类分别提出。对于符合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情形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制作相关文书与案卷一同移送,由公安机关实施。需要注意的是,被追究刑事责任和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员,不影响对其禁业限制的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在刑事判决后实施,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在公安机关实施之前、同时、之后进行都不受其影响。

公开处罚信息,审慎严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与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对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法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和商业机密外,所公开的被处罚人员的身份信息要准确,违法行为的定性、情节、所起的作用、处罚种类、履行的方法等要完整,并能清晰体现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公开的平台应是政府部门主办的报刊杂志、电视电台、网站等官方媒体的专门栏目,且便于查询,便于公开后能达到一定的知晓率。信息公开前应对公开的信息进行内部审核,确认所公开的案件信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且无结构、文字等表述方面的瑕疵,经主管领导审批或授权审批后公开。

有效运用结果,主动审查

对相关责任人员禁业限制的处罚,关键是处罚结果的运用,如果结果不能有效运用,就不能禁止其从事食品药品行业,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等,处罚就会如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在法律法规未作出注册、许可、备案和日常检查中对相关人员从业资格有无禁业限制审查的强制性规定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现有禁业范围的规定,主动审查其有无受到禁业限制的行政处罚,是否在禁限的期限内。要求申请人申报时要填报相关人员的从业经历和受奖惩情况,通过网上查询、到曾经从业地监管部门核查或者提请协查等方法进行审查。一旦发现,应视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而不予受理。

对于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在禁业期限内从事食品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应责令用人单位将其清退。如果所在岗位属于注册、许可、备案条件之一的,是注册、许可、备案时未审查出的,应提请相关部门撤销原先的注册、许可、备案。之后发生的,责令其限期变更。除此之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应主动将“处罚到人”的处罚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并实时报送,使处罚结果能够在全社会各行各业更大范围内得以运用,以便发挥最大的处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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