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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者“假打” 直面还是回避?

发布时间:2018-08-23 15:49:27作者:缪宝迎来源:医药经济报

打假者“假打”  直面还是回避?


有关食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该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上述赔偿制度,近年来为职业打假者充分利用,从而引发大量的投诉举报与索赔案件。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明确对利用职业打假牟利者说“不”,成为又一轮舆论热点。


【现状】 惩罚性赔偿制度被曲解滥用

何种情形下消费者可以提出惩罚性索赔要求?

对此,《食品安全法》给予了多个限制性条件。对食品生产者而言,应该是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且已经被消费者购买而造成损失;对食品经营者而言,则必须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故意销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法律条款中还明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属于惩罚性赔偿之列。   

什么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法律还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食品被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定情形下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才可以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食品的检验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又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给职业打假者留下的索赔空间并不大。    

曲解滥用情形有哪些?

然而,无论是职业打假人,还是普通消费者,甚至一些执法人员,都可能曲解滥用食品赔偿制度。具体表现在:

一是抓住标签标识不放。从配料表到固形物含量,从产品标准到许可标识等,抓住一点死抠不放。

二是专注保质期。有的打假者天天在商场超市“巡视”,期待能够有所捕获。甚至有打假者暗中携带过期食品进入超市,然后“狸猫换太子”,行敲诈勒索。

三是专打“非法”。对非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但有些职业打假人却总是冲在前面,但他们的主要目的不是惩处违法,而是巨额索赔。于是,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的一些缝隙常常成为其寻找“非法产品”的着力点。比如,有些胶囊类食品,由于许可制度衔接不畅,以至于市场上出现不少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边缘产品”,由此引发的索赔案没完没了。

四是“打假”。食品之假,概念厘清有些难。假冒品牌固然是假,走私贩运也是假。职业打假者一般对假货的识别能力有限。如果买到真正的假货,则可能面临索赔无门、血本无归的窘境。因此,“打假”常常不是职业打假者的选项。

以上列举的种种索赔情形,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均没有必然联系。标签标识存在缺陷,不等于食品本身存在缺陷;过了保质期的食品,检验结果也不等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各种情形的“非法” 产品或所谓的“假货”,也不能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划等号。

可见,《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赔偿制度在不少情况下没有得到准确的理解与运用。


【应对】 对职业打假者堵还是疏

深圳规定引争议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

有“法律维权人士”对上述规定产生质疑,在某社交媒体上甚至流传着一封给立法机关的“公开信”,认为深圳的规定“违宪违法”,应予撤销。

索赔问题不影响履职

笔者认为,深圳的规定似乎很难上升到“违宪违法”。一个地方性法规,为了充分、合理利用有限的行政监管资源,就应对职业索赔问题提出原则性措施,与法律精神似无大碍。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之一是保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不属于食品安全的问题,则不属于食药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如果消费者的索赔行为与食品本身安全与否没有关系,那么也可以不属于食药监管部门的受理范围。

换言之,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不应受到是否存在索赔情节的影响。索赔问题是消费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民事关系,与食药监管部门不存在必然关联。当然,法定食品检验部门受司法部门委托,可以就存在消费索赔争议的食品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出具检测结论。

不必回避职业索赔者

惩罚性赔偿的判定与履行问题属于司法部门的职责内容,行政机关的不适当介入,有时反而增加了处理难度。鉴于此,食品监管部门完全没有必要回避职业索赔者,依法应对,有理有据。如遇无视法律规定、死缠烂打的无赖之徒乃至以假易真、敲诈勒索的不法分子则应该无情揭露,坚决打压其生存空间,不断净化消费环境。


【思考】 完善监管制度

面对层出不穷的食品“打假”“索赔”案件,不少基层监管部门疲于应付,牵扯了大量人力、物力。怎么办?笔者提出如下几点思考:

第一,认真学习监管法规。不少职业索赔者对相关监管法规有一定了解,甚至对有的法律规定还很精通。说到底,大多数职业索赔人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监管人员如果不认真学习理解法律法规,就会在职业打假索赔者面前束手无策,甚至被其牵着鼻子走。

第二,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绝大多数索赔案尽管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范畴,但涉事食品生产经营者往往都有缺陷被抓住。剖析这些缺陷就会发现,其中既有企业自身的因素,也有许多是监管法规不健全所导致的。许多索赔案甚至主要因素是相关监管规定存在矛盾、交叉等问题。

第三,适时通报食品索赔案例。以案说法,以法说案,适时通报交流食品索赔案件的处置过程。要与司法部门加强沟通,典型案例要及时通过适当形式提供给基层执法者借鉴。既要通报真正属于惩罚性赔偿的案例,也要提供属于其它赔偿情形或不属于索赔情形的案例。

第四,主动曝光“假打”者。通过“假打”牟利、敲诈勒索的案例常有耳闻。在食品领域,不法者弄虚作假而企求获得赔偿者尤为常见。对此,涉事企业要理直气壮,主动报案,不应息事宁人。执法部门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主动通过媒体对不法分子的行径予以曝光。只有这样,才能让“假打”者无所遁形,受到应有的惩处。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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