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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警戒或贯穿创新研发和生产转化全链条

发布时间:2018-07-30 16:47:53作者:本报记者 张蓝飞来源:医药经济报

在药物质量安全和风险防控过程中,研发、生产各环节参与者关系重大,药企作为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药物警戒(PV)的主要义务。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行为,CFDA组织起草了《药品检查办法》(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聚焦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稳定性,对药品研制、生产环节执行法律法规、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等情况高度重视。


平衡获益和风险


《办法》强调药品检查应当以风险防控为核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药品检查管理工作,负责药品批准上市前研制过程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负责药品品种注册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的检查,负责进口药品的境外检查,负责药品研制和生产有因检查。 

其中,针对有因检查,明确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某个问题而开展的检查,包括药品批准上市前审评发现的问题、投诉举报、药品抽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企业存在严重不守信记录发现的问题等。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中国CFDA加入ICH,进一步深化药品审评审批改革,监管围绕临床开发和药品上市后安全与责任方面也将逐步与国际接轨。

2016年11月ICH制度调整后,在ICH-GCP E6(R2)专门增加了风险控制章节,强调受试者的获益/风险比,获益须大于风险;2017年10月两办发布《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中,“建立基于风险和审评需要的检查模式”“企业应制定风险管控计划”被放在重要位置。

事实上,早期临床试验带来的意外在新药研发历程中并不罕见,早期发现快速调整,不仅减小企业损失,还可以防止群体伤害事件发生。目前,国内药品监管制度和尺度针对药物警戒的药物安全防控关注已经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以往药物警戒体系主要是覆盖上市后药品,创新升级研发转型语境下的药物警戒体系将提前到临床研究阶段,正是由于在这一阶段药物的不良反应会部分暴露,也因此能得到及时补救。

在审评审批过程中,药物警戒及其中的安全性风险管控无疑是监管部门关注的要点之一。博济医药首席医学官朱泉认为,未来药物临床试验从“明示许可”转变为“默示许可”后,决定试验成败的因素就是三个方面:一是药学和临床前研究资料是否支持继续往临床推进,二是临床试验方案合理性,三是临床试验安全和风险管控。“尤其是第三点,对于创新药临床试验风险管控的内容要求主要基于伦理和药品安全要求,理由非常充分。”


PV监管点待理顺


2018年全国卫生计生工作会议近日在京召开,“深化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制度”被列为2018年十项重要工作。与之对应,健全药品供应保障监管必须在临床试验管理、加快新药上市审评审批、促进药品创新和仿制药发展等多方面发力,将对临床试验风险控制带来全新挑战。

在此前CFDA发布的《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受试者安全性”“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计划”“药物警戒系统”等关键词已经被反复强调,且要求申报资料必须包括药物警戒系统建立情况、伦理委员会审查相关资料等。

然而,Pre-IND和IND阶段的药物安全和药物警戒系统在国内尚缺乏具体的指导原则,处在临床申报阶段的创新药物,药物警戒体系应该建成什么样子,符合怎样的要求即可满足审评审批标准,仍有待政策层面进一步明确。

“把PV体系前置到Pre-IND阶段,一期临床申报时就要提供药物警戒系统设置情况,如果企业没有配置肯定不行,但配置到何种程度,60分和100分、应付和用心差别很大。”默沙东研发(中国)有限公司临床监查总监张凌凌表示,PV系统是一个非常庞大的工程,申报资料是让企业简单介绍PV系统大致纲要即可,还是应写到多么细致和具体才算通过,药审部门对早期临床试验建立PV系统的关注焦点在哪里,有必要落地细化。

某国内药企研发部门负责人在与记者交流监管创新政策时也谈到,临床试验风险管控和药物警戒系统还是存在理解上的区别。“以往申报IND时企业会提交‘风险控制计划’,但加入‘药物警戒系统建立情况’的内容,很多国内药企就不知道从何做起;研发阶段的项目,跨国药企的体制机制会比较成熟,但国内药企很多都没有建立PV系统,很可能会考虑外包,但研发阶段的PV外包如何管理?对企业而言也将是一个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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