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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对“生产企业核查回复不是其生产”麻痹

发布时间:2018-07-27 15:42:55作者:梅松政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日,江苏省食药监局发布2017年第4期药品质量公告。公告显示,有78批次的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不合格。其中,有19批次不合格中药材、中药饮片在公示备注栏有“生产企业核查回复不是其生产”信息,涵盖10多家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和10多种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

从公告内容来看,“生产企业核查回复不是其生产”的产品既包括麸炒枳壳、白花蛇舌草、柴胡等普通药材,也包括沉香、天麻、红花等价格较高的药材,也就是说,这些不合格中药材、中药饮片排除“贵药造假”行为。抛开这些不合格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不合格项目,仅“生产企业核查回复不是其生产”这个信息,足以让我们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有几分担忧。而这19批次“生产企业核查回复不是其生产”的中药材、中药饮片检验样品来自于药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院和市、县中医医院,几乎涵盖运用中药饮片的所有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和药店中有“生产企业核查回复不是其生产”的中药材、中药饮片,说明中药材、中药饮片管理存在问题。而更让人疑虑的是,这些不是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为何有该生产企业的标识?这些医疗机构或药房又为何称是该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曝光中药材、中药饮片不合格的目的在于警示生产、销售企业,药品关乎老百姓生命健康,不能有半点麻痹行为。而“生产企业核查回复不是其生产”的中药材、中药饮片是一种“有形物质存在”,若无质量把关,必然会给使用者带去意想不到的健康安全隐患,甚至影响中医药行业健康发展,应该减少或杜绝这种“来路不明”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存在。

《中医药法》的颁布实施,预示着中医药行业将向着更高、更远方向发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有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过程中使用。”同时,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医师处方需要,在本机构内炮制、使用。”也就是说,将来医疗机构可能会出现两种中药饮片,一种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的,一种是医疗机构自种、自采、自制的。一旦医疗机构内部混淆,则容易出现“生产企业核查回复不是其生产”的可能性。

总的说来,相关部门不能对“生产企业核查回复不是其生产”的中药材、中药饮片现象持观望状态,否则受伤的不仅仅是使用者,更是整个中医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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