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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沟通交流形式 提速药物研发转化

发布时间:2018-03-20 13:56:29作者:张蓝飞来源:医药经济报

为加强创新药物、改良型新药、生物类似药、复杂仿制药及一致性评价品种等研发过程和注册申请中的沟通交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CDE)近日对《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简称《修订稿》),旨在对现行药物研发与评价指南不能涵盖的关键技术问题,更为严谨和科学地把握审评审批尺度,这无疑有利于临床急需和突破性创新药物的研发和转化。

聚焦关键技术互动

对比20166CFDA发布的《总局关于发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94号)》文件,沟通交流会议的类型不仅继续明确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会议,而且针对拟增加新适应症的临床试验申请、临床急需或治疗罕见病的药物研发过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一致性评价品种的重大研发问题(参比制剂的选择、生物等效性的评价标准等)、复杂或无明确指导原则的重要非临床研究(致癌性研究,扩展的发育毒性研究等)的设计方案、审评过程的技术分歧、前沿技术领域药物研发过程中的沟通交流申请等情形,具体提出可以申请召开沟通会议。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临床事业部总监李海军表示,从目前发布的政策走向看,今后基本上每个创新药在临床或注册申请前,都应当提交沟通会议申请,这也赋予了企业一个权力:“当企业提交申请后,什么时间开会或开不开会,监管部门会有自己的尺度,因为确实不一定每次企业的困惑都有必要上会,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只给书面答复,如果企业对书面答复不满意,也可以再次申请开会。”

业内人士认为,《修订稿》关于新适应症、关键技术问题、重大研发问题赋予企业举办沟通会议的权利很有必要,如研发热门PD-1/PD-L1领域,品种适应症涉及方向众多,即使只是肿瘤,每向前推进一步,一线、二线均要按照多个适应症审批,且有些产品很可能跨领域,如既可以治疗风湿性关节炎,也可以治疗肿瘤。这就要求企业在选择召开沟通会议时应全盘考量沟通问题,并选择合适的适应症团队沟通对象。

博济医药副总经理、首席医学官朱泉指出:“每一次沟通会议都会形成‘会议纪要’,纪要文件非常重要,无论Ⅰ期、Ⅱ期、Ⅲ期还是NDA,沟通会议的‘会议纪要’都是药品注册审评申报时的关键性资料。当然,纪要记录的会议结论有可能同意也可能不同意,或补充资料要求等,企业必须及时反馈。”

不难看出,沟通主题聚焦技术互动,双方在交流过程中可就讨论问题充分阐述各自观点,最终形成的共识可作为研发和评价的重要依据。此外,除传统面对面上会的沟通交流,沟通形式还将进一步拓展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书面回复,且鼓励申请人与审评机构通过电话会议沟通。

申报资料必须完整

在科技整体创新、医改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医药行业重整产品价值链条,国产创新药凭借卓越的效价比正在受到产业和市场高度关注。因此,对于科学前沿、突破性技术、高端创新药、首仿药、罕见病药物的研发申报,科学审评审批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监管尺度同样需要科学权衡。

由于研发创新与用药风险如影随形,监管部门必须通过系统的数据资料来客观评价药物,无论是创新药还是仿制药,全面审视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都要凭借完整的申报资料来体现。

《修订稿》提到,如下情形不能召开沟通交流会议:拟沟通交流的问题,还需提供额外数据才具备沟通交流条件的;参会人员专业背景,不能满足沟通交流需要,无法就技术问题进行沟通的;没有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沟通交流会议资料》的;不能保证有效召开会议的其他情形。

业内人士对记者透露,信达、恒瑞、君实三家企业在PD-1研发领域进展最快,此前均提交了Pre-NDA会议申请。然而,由于创新药研发是一个探索的过程,三家企业的资料准备不够充分,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不能满足CDE要求,CDE让三家企业补充资料才可以提交沟通会议和NDA申请。“很明显,创新药研发风险很大,监管部门对资料完整性的要求非常严格。”

另据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临床中心高级医学经理陈绩介绍,项目做完临床提交上市审评申请,监管部门认为申报资料不完整会通过“申请人之窗”向企业反馈意见,明确告知企业时间期限,要求在期限内在“申请人之窗”提交补充资料,提交后如果符合监管部门要求就不会让企业发补。“我们有一个项目做完BE接受审评,虽然提交了补充资料,但还是没能解答监管部门的疑虑,就让我们以发补的形式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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