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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全国推行在即,但落地进程分化

发布时间:2018-03-19 10:02:45作者:本报特约撰稿 牟琼来源:医药经济报

编辑说:笔者预计,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全国推行将明显提升医药零售集中度,但各地对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政策的跟进进度会出现分化。各地零售连锁率水平的差异,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药店分类分级制度的落地速度与难度。

关于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的全国推行,可谓令业界期待已久,从2012年第一次提出至今已过五年!近日有消息称,商务部市场秩序司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推进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湖南、湖北、河北、吉林、上海、浙江、江西、海南、青海、宁夏等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各界将此解读为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即将在全国推广的重要信号。

笔者预计,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全国推行将明显提升医药零售集中度,但各地对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政策的跟进进度会出现分化。各地零售连锁率水平的差异,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药店分类分级制度的落地速度与难度。

{征求意见稿}

强调制度落地的保障

事实上,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在药品流通行业已非新鲜词汇。早在2012年,商务部发布我国药品流通五大行业标准,填补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药品流通行业标准的空白。五大标准分别为《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药品流通行业职业经理人标准》《药品流通企业通用岗位设置规范》。其中,在《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中,就有特定篇幅明确了零售药店分级分类标准。

根据2012年《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中药店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经营条件状况、药品供应能力、药学技术人员配置、药学服务能力等将零售药店分为三个类别,用A级表示,由高到低分别为:AAA级、AA级、A级。此四项分类标准和三类等级类别与近日流传的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认定基本相符,体现了商务部条线政策的延续性。

同时,征求意见稿分别规定了三类药店的经营范围:一类药店(A级)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二类药店(AA级)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限制类药品除外)和中药饮片;三类药店(AAA级)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和中药饮片。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对于高等级的零售药店,医保资金管理部门要在医保定点药店设置、医保资金管理等方面优先给予政策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网点布局、许可范围、业务创新等方面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卫生计生部门要在对接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系统,承接门诊药房相关服务功能,特别是门诊特殊、慢性疾病用药服务方面,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以上举措是在2012年药店分类标准上的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各类支持性措施对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提供了强大的落地保障,也传递出国家相关部门推进零售药店分级分类改革的决心。

{上海探索}

电子化信息管理要求高

上海市已率先在全国开展药店评级工作,基本原则与国家版征求意见稿一致。上海医药商业协会于201710月发布了相关通知与评级操作细则,并确定了药店评级三大重点工作。

一是在上海全市遴选4050家质量管理规范、服务一流的药店先行参加评级工作。据了解,本次参加评级的公司为华氏、雷允上、国大、国大(复美)、养和堂、余天成、上虹、云湖等16家公司57家药店,基本上是老字号、老品牌或有声誉的国有连锁药店。二是分级工作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与市场监管及医保定点药店资质认定等工作相衔接。三是结合上海实际,融合各方监管要求,形成程序规范、评价科学、公平公正的零售药店评审体系。

上海的评级指标共四个大项二十六小项,四大项分别为基础要求、药品供应能力、人员配备与培训、药学服务能力。笔者对比发现,上海规则中的26小项评级指标与2012版《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的规定大体一致。一些新增或删减项也是政策与时俱进中作出的调整。

关于药店的基础要求,上海评定体系对3类药店的共性要求包括药店开办年限、配备相关标识、照明设备等,等级差异主要体现在电子化信息管理上。附表可以看出,上海对于药店的电子化信息管理要求略高于2012年的国家标准。

关于药品供应能力的评定,上海不同等级药店需满足经营品规、覆盖病种数、营业时间的特定规定。总体上看,上海规则与国家版基本一致,同时删去了国家版规范中要求各类药店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的规定。

关于人员配备、药学服务能力的要求,上海与国家版本保持一致。

{三大趋势}

提升医药零售集中度,促进整合

促进医药零售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经营,有效整合资源、提高行业集中度,是零售药店分类分级制度的政策初衷之一。从时间线来看,这项制度推进略为缓慢,但并不影响其成为未来我国零售药店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近期上海版规则可以看出,高等级的药店需要资金、信息系统、人才等各类软硬件体系的配备,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加速零售药店的连锁化发展和医药零售行业集中度的提升。

政策联动,加快药店分级分类制度的落地

如前所述,对于AAA级药店,药监、医保、卫生等各类政策将分别给予资源倾斜。如果此类政策联动达效,将是推动药店分级分类制度落地的重要催化剂。

先看医保。长久以来,在零售药店的医保资质评定方面,某些地方医保因评定标准不明朗、缺乏符合行业发展实际的官方标准而广受诟病。如今,随着医改的逐步深化及医保精细化运营需求提升,有限的医保资源向经营水平更高、服务能力更强的等级零售药店倾斜也是理所应当、科学合理。

其次,根据药店分类分级国家版征求意见,对于高等级药店,卫生计生部门要在对接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系统,承接门诊药房相关服务功能,特别是门诊特殊、慢性疾病用药服务方面,优先给予政策支持。众所周知,社区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合力承担社区慢病处方下沉,是近年来各地切实落地分级诊疗、探索医药分开的典型模式之一。早在2015年,上海市长宁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点与周边连锁药房门店合作,携手开展处方药配送服务,取得了良好社会效应。去年北京等地也试点取消社区药房,推进医药分开。作为医药供给体系最具活力的市场主体和最便民的药品终端,零售药店参与医改,协助医疗机构承担药品供应保障、慢病管理、用药咨询等职能,可提升患者获得感。因此,政策加持之下,零售药店助力分级诊疗落地,将成为各地借鉴、复制或推广的重要模式之一。

再次,关于网点布局,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决定零售药店经营命脉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各地对零售药店间隔距离设限的政策规范由来已久。2002年起,陆续有江苏南京、南通、宿迁、安徽等地药监部门在严格技术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取消了对开办零售药店距离的限制。笔者认为,参与市场化竞争是保持零售药店主体活力的关键所在,不应被过分的行政框定所约束。高等级药店享受药监部门网点布局的政策倾斜,是鼓励零售药店做大做强的重要保障。

区域推行进度不一

从附图可以看出,我国目前仍有22万家单体药店。据相关预测,我国单体药店在城市、城镇、农村分布比例为131,主要服务于城镇社区,区域特征明显。事实上,在人口密度较小的部分区域,单体零售药店,尤其是集诊疗、购药为一体的单体药店诊所的存在确实有其服务社区、便民惠民的必要性。

各地零售连锁率水平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药店分类分级制度的落地速度与难度。笔者认为这也是国家版征求意见稿选择部分代表性区域先行先试的原因之一。尽管如此,药店提升经营管理水平,零售药品实现流通可追溯,是医药零售行业发展的根本要求和不可逆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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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上海医药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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