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笔录》(以下简称笔录)是药监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及相关证物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录。有的执法人员在制作笔录时,往往忽视了它的特殊性,而采取普通的调查方式,从而影响了现场取证的有效性,并直接影响到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笔录制作应做到一现场一记录。现场与现场检查情况应当一一对应,变换检查现场需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不能将若干个现场的检查情况集中记载于一份笔录中。笔录内容应当围绕检查目的,客观、全面、详细地记录检查过程,而不宜带有主观因素,如对数量的描述,不能使用“大概”、“可能”、“估计”、“大约”等模糊性语言,尽量做到全面、客观。笔录内容不全面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只记录现场检查结果,而不记录检查活动过程;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过程;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的相关措施;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记录不签名的原因。有的甚至制作成了谈话记录,客观性不强,主观的东西太多。
在制作笔录的同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录像或者拍照等取证手段,作为现场检查笔录的补充,使之相互印证,从而产生补充证明作用。而对录像带、录音带或者照片应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即音像证据说明。这里的音像证据说明没有固定的格式,但需具备制作的时间、地点、本证据所记录的情节、对本证据所记录之情节中人或事以及现场其他情况的说明、本证据记录情节的证明力、制作人及身份等要素。笔录应当在现场制作,并一次完成,因其为原始记录,不允许事后补记。记录完成后应交被检查人阅读并签字,涂改处交由当事人按指纹,在笔录终了处还应由被检查人注明“以上情况属实”字样,并签字盖章。若笔录有多页的,应由被检查人逐页签字或按指纹。笔录中还应当记明被检查人或被检查单位的代表人是否到场等情况。在检查情况的记录中不能出现询问当事人购买或销售药品的数量、价格等询问式的记录,现场检查笔录不能代替调查笔录。
因此,药监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应谨慎对待,以免影响行政执法的合法性,甚至导致行政诉讼的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