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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经济报 200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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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视药品采购•李宪法专栏

    廉价药短缺寻因

      

      廉价药短缺现象尽管是个别的,但其中包含的市场信号十分重要,说明现行价格政策不利于价格低廉、疗效可靠的基本药物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2008年4月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公布了《廉价短缺药品价格问题》研究报告。研究表明,廉价短缺药品确实存在,但属于个别现象。2002年~2007年6月,媒体和地方医疗机构报告的疑为短缺的药品合计为286个品种,其中,市场正常经销的品种有272个,占总数的95%;没有经销的只有14个品种,占总数的5%。此外,有6种药品虽有供应,但是靠消化库存维持,存在短缺风险。研究还表明,廉价药短缺和“政府降价”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即使上调廉价药价格,也不能解决其短缺问题。

      笔者赞成研究报告关于廉价药短缺和降价没有必然联系的结论,认为政府调整价格可以消除药品短缺风险的说法确实不切实际。但笔者不赞成研究报告中关于“现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缺陷,不利于保障廉价药品供应”的结论。因为廉价药短缺与集中招标采购之间更没有必然联系,廉价药的供应更需要集中招标采购来保障。

      没有人不承认,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模式缺陷,目前正在推行的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存在更突出的模式缺陷。有些地区在制定标底价格时搞“一刀切”,不考虑市场形成的价格。由于廉价药大多没有处方回扣,价格并不虚高,与那些价格虚高的药品一样按相同比例降价当然吃不消,因此退出市场确有可能。可是,不能接受固定标底价格而退出市场的绝不仅仅是廉价药,因为这样的采购政策对价格高昂的单一来源药品的杀伤力往往会更大。

      目前广东的挂网限价竞价,为廉价药建立“绿色通道”,实际上这样的“绿色通道”早就应该存在。因为早在2004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就明确指出,省级政府行政部门可以不将“价格低廉、采购数量少、临床不易滥用”的药品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集中招标采购的制度安排对廉价药的政策性保护是充分的。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集中招标采购必须满足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需求,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用药差异,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对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首先要公开招标;通过公开招标不能成交的品种,可集中议价;对通过集中议价仍不能成交的品种,可备案采购。这样的制度安排,对廉价药的入围不但没有门槛,而且十分有利。

      2001年以来的药品集中采购实践证明,规范的集中招标采购不可能造成廉价药短缺。凡是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不管是高价药,还是廉价药,只要是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的,最后都会以招标、竞价、价格谈判,抑或备案的方式入围。廉价药大都属于竞争性产品,由多家企业生产,只要纳入目录的品种有企业投标报价,最后就会有一家或者多家企业入围。即使没有企业投标报价,医疗机构也可以采用备案方式直接采购。随便看看各地的集中招标采购入围品种目录,就可以知道各地从来都不存在廉价药不能入围、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问题。

      廉价药短缺是一种市场现象。造成廉价药短缺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医疗机构没有动力使用廉价药,医药企业也没有动力供应廉价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否建立集中采购制度,市场主体都要追求利益最大化。如果使用高价药可以得到更多的差价收入,那么以药补医的医疗机构为什么必须使用廉价药?如果将廉价药变变脸,药品价格就能够成倍、成几倍的提高,那么不可能不追逐利润的医药企业为什么应该继续供应廉价药?我国政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长期实行政府管制。政府价格管制的主要任务是什么?当然是利用价格杠杆调整、均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药品价格虚高也好,廉价药短缺也好,都是政府与市场主体进行利益博弈的结果。廉价药短缺现象尽管是个别的,但其中包含的市场信号十分重要,说明现行价格政策不利于价格低廉、疗效可靠的基本药物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必须首先调整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费用支付政策,让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能够通过廉价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实现利益最大化。否则,廉价药的短缺将会由个别现象演变为普遍现象,对患者利益的损害将会越来越严重。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医药物流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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