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A医药公司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一张销售清单甚为可疑:清单标示的是B医药公司,公章却是C医药公司。后经调查发现,该清单是由C医药公司的业务员张某提供的。当时A医药公司急缺抗生素类药品,与A医药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张某得知后,在自己所在的C医药公司也无这些药品的情况下,私下从B医药公司购进了一批抗生素类药品,转手销往A公司。由于B医药公司开票员的疏忽,忘记在销售清单上盖公章,而销售清单上的购货单位也未填写。A医药公司的验收员发现这一问题后,拒绝接收该批药品。张某为了使该批药品顺利销售,于是在B医药公司的销售清单上盖上了一个模糊不清的C医药公司的销售公章,这才得以蒙混过关。
执法人员在处理此案时出现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张某与A医药公司都应受到处罚。张某擅自从B医药公司购进药品并转手给A医药公司,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买卖关系,其行为应按无证经营药品处罚。而A医药公司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应给予警告。
第二种意见:处罚A医药公司,不必处罚张某。A公司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从个人手义中购进了药品,应该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处罚。而张某虽然存在盗盖公章的错误,但由于是为了维持业务关系,并且也帮助A公司摆脱了急缺药品的困境,最关键的是并没有从中获利,因此经营行为不能成立。(案例提供:徐敏)
评析
认清关键人物
关键人物1号:张某
这是引起本案一系列行为发生的关键性人物。张某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就要看其行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构成要素。张某为C医药公司的业务员,虽具有药品经营资质,也只是属于C医药公司的,而他却以B医药公司的名义销售药品,这种行为与无证无异。
关键点:1.张某以自己的名义从B医药公司购药,而非以自己所在的C医药公司和需要药品的A医药公司的名义;2.将药品转手给了A医药公司,并验收入库,形成了事实上的销售;3.有主观故意的动机,虽然没有获利,但其商业目的十分明确,就是隐藏A、B医药公司的供求信息,使自己与A医药公司形成一种不可替代的业务关系。否则张某完全可以将需求信息告知A或B医药公司,由两家医药公司直接发生业务关系。
如此,张某的行为应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情形。至于销售清单盖的是哪里的公章,并不是判定其是否违法的决定性依据,即便盖的是B医药公司的章,也不影响对张某无经营资质销售药品的判定。如果要排除张某的行为涉嫌违法,除非:1.以C医药公司的名义从B医药公司购进抗生素药品,再销往A医药公司;2.请求B医药公司的合法委托,以B医药公司的名义直接将药品销往A医药公司;3.请求A医药公司的合法委托,以A医药公司的名义直接从B医药公司进药;4.在两公司间传递供求信息。但显然张某都没有做到。
关键“人物”2号:A医药公司
如果张某无证经营药品行为成立的话,A医药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当无异议。而且,A医药公司对于可能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的发生,未依法进行防范。销售清单上未加盖公章只是一个方面。A医药公司在没有任何B医药公司的委托及相关销售资质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贸然收下张某提供的药品和B医药公司的销售清单,属于未依法履行购进药品的相关程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人物”3号:B医药公司
这是本案中容易被忽视的涉嫌违法的行为主体。如果张某涉嫌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成立,B医药公司则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五条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