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药品市场秩序日益规范化的今天,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中仍然存在着“打不疼”、“打不死”的问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多,笔者在此一一剖析。
首先,一些基层药品监督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甚至有人认为本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查处行政违法案件,而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是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部门的事,与己无关。此外,因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高、要求严,许多行政执法人员大多只是满足于查纠行政违法行为,对违法分子做不到强有力的打击。
其次,未建立完善的涉嫌药品犯罪案件审核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合议、集体讨论中一般不会将审核是否涉嫌犯罪作为必定议题,对于《刑法》设定的药品犯罪与非罪的标准以及数额、后果、情节、损失等构成要素在认知与把握上专业性相对缺乏,特别是在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足够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更容易产生认知上的分歧。有时被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最后未必会得到司法机关的确认,于是就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对于药品犯罪案件,查处的少、行政处理的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少。
最后,涉嫌药品犯罪案件移送监督机制相对缺乏。从现阶段内部监督的情况来看,药品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仍然不够全面,特别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重点主要放在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方面,对于涉嫌药品犯罪案件是否移送目前还未列为监督内容。在外部监督方面,目前法律也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督程序,应该说监督制约机制仍然没有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