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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经济报 200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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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夸大疗效强制暂停销售

    甘肃严打违法广告,着力建立长效机制

    ■李开银
      

      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该规定,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遏制和打击制作、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行为,近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违法广告药品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作出具体规定,着力建立长效机制。

      职责权限

      明确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或者在部分市、州辖区内对违法药品广告所涉及的药品做出、采取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机关。

      各市、州、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药品管理法》、《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药品广告,应当责令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认为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收集违法药品广告有关证据(书证、物证或视听材料等),明确广告发布的具体媒体名称、频道、时段,核实其广告违法事实,由市、州局以书面申请形式上报省局。

      处罚程序

      省局在收到市、州局书面申请后,经确认,符合《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对违法药品广告所涉及的药品暂停在辖区内销售、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在省局网站进行公告。不符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市、州局。违法药品广告以印刷品或宣传单页等形式发布的,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由省局指定。

      省局做出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应在省局网站进行公告。各市、州局在接到省局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辖区内的涉药企业,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销售或同意销售。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予抽检。对违反省局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销售的决定,继续销售该药品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药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继续销售该药品的企业依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在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后,可以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申请包括整改报告及发布更正启事的有关材料(媒体原件或光盘等)。省局收到申请后,认为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并在省局网站进行公告;认为不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对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省局在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链接  

      广告监测“三步曲”  

      ■杨萍  

      看:目前广告载体主要是电视、报刊、电台和网络,网络媒体的广告监管措施目前尚不健全。作为广告监测人员,要想做好监测工作必须要有专看广告的“职业病”,上班的第一件事必须看当天地方报纸,有问题的立即记录在案;下班回家,打开电视,发现违法广告,立即将播出的频道、时间、片长、具体品种、违法原因等记录在案。

      筛:目前电台广告既是监测的盲区,也是违法行为发生最多的区域,加强对电台广告的监测尤为必要。对于电台广告监测,我们总结的经验是“筛”。每月与地方电台联系一次,将本月拟播出的保健食品及药品广告发布单位、发布内容等情况先摸底,再将发布者逐一请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看广告批准情况、批准内容等,与拟发布的内容进行对照,将有出入的或者明显违法的记录在案。

      移:即移送工商部门查处,按照“看、筛”时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移送时要注意两点:一是证据不完整的不移送;二是属于外省批准的,一定在移送工商部门的同时,及时向省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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