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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经济报 200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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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期药品“新装”意欲迷人眼

    ■陈汉忠
      

      【案情】

      近日,安徽省全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市场流通秩序整治过程中,发现少数药品零售企业及医疗机构竟然将过期药品利用拆零方式销售给消费者,待问及生产日期时,商家便拿出早已准备好的未过期的药品包装盒以假乱真,欺骗手段十分隐蔽。

      原来,该局稽查人员在对某药品零售企业的拆零柜进行检查时,发现两种板装药品标示生产批号及有效期处的铝塑板被剪掉,随即向店主询问,店主称是拆零时不小心给剪掉的,为了证明自己所言不虚,还拿出“原”包装盒以示有生产批号及有效期。但稽查人员发现该药品一粒也没有售出,于是展开调查。最终查明,此两种板装药品皆为过期药品,为了减少损失,店主将此药品的有效期剪掉,配上没有过期的该药品药盒,拆零销售。

      

      【追踪】

      经过深入调查,发现类似的案例主要集中在价格较高的过期胶囊剂及片剂药品上,采取的方式主要有:

      1.板装药品剪掉生产批号及有效期,再配上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药品包装盒,放在拆零柜内进行销售。

      2.将过期的瓶装药品倒进没有过期的同一生产厂家同规格的同一药品瓶进行销售。

      3.将过期的瓶装药品采取更换标签的方式拆零销售。

      

      【启示】

      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发生,除当事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胆大妄为之外,还有其他原因值得探讨。

      首先,目前法律法规对此种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销售劣药的,没收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此类拆零销售的药品一般货值不会太大,即使被查出,罚款数量也不大,对当事人经济利益的触动很小。

      其次,经济利益的驱动。对于价格较高的过期药品,当事人为了减少经济损失,便铤而走险。

      最后,药监检查人员检查时不够细致。拆零柜中的药品数量少,往往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疏于检查或者检查不够细致,让当事人有机可乘。

      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有效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到细致、全面,对任何可疑情况都要追根溯源;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认真核对药品的外包装,在购买经过拆零的药品时,更要核对药品的生产批号及有效期限;当然,也应该制定更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对于故意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加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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