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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 年 9 月 2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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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经济报 200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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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心目中的 “专册登记”样式


       看了9月7日“医院药房”版讨论的《专册登记,宜简宜繁?》话题,我也很感兴趣,结合实际工作,我认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专册登记宜简不宜繁。只要登记好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用药数量、发药人、发药日期以及处方序号即可(《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序号。登记处方序号便于查找专册中对应的处方)。至于患者的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等,药师在调剂时已对处方进行多方面审核,确认无误后才予发药,不必再在专册中详细登记(必要时可查对专用处方),以免增加药师额外的工作量。

      关于专册的保存期限,我认为应该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定为3年。如果按《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保存期限应在药品有效期后不少于2年”,那么,无形中又加大了药师的工作量,因为药师要逐个登记每张处方的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号、有效期限,而一本专册可以登记上百甚至几百张专业处方的药品,到时专册的保存期限该以哪个药品的有效期为准呢?这个问题很难界定。

      其实,药师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审核处方、对患者的用药指导以及解答医、护、患的药物咨询上,而不应浪费在繁复的书面工作中。

      以下是我心目中专册登记内容的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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