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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正式发布

发布时间:2021-12-12 14:56:50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日,山东省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正《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共7章43条,是《条例》自2007年审议通过以来的第二次修正。  

“法者,治之端也”。药品使用环节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最后一公里”,加强使用环节药品质量安全和使用行为监管,首要就是强化制度建设。为不断适应和保障人民群众用药需求,《条例》已于2012年进行首次修正。本次修正,在原版41条的基础上增设4条,删减2条,修改16条,更加符合《药品管理法》的要求,更加适应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加体现“四个最严”要求,也更适应上市药品合格率100%的需要。  

与原版相比,新《条例》增加药品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提出“药品使用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内容,以此明确药品使用的根本遵循和基本要求。此外,新《条例》新增药物警戒一章,这是适应《药品管理法》修订和山东省药物警戒工作实际而增加的全新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建立药物警戒制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制度的相关要求,明确了用药人开展药物警戒的机构和人员要求,还对用药人未按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为适应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新《条例》针对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变化的实际进行了调整,如对“用药人”的定义中,去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此外,新《条例》清晰划分了药品监管与卫生健康部门间的工作职责,新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监督管理工作。”等内容。  

新《条例》践行“四个最严”要求,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加处罚到人规定。在法律责任的设置上,对于上位法有近似规定的,新《条例》直接予以援引,确保合法性。对于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贯彻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在召开补充设定行政处罚论证会的基础上,对处罚幅度的下限和上限均作了相应提高。例如,对用药人购进药品时没有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的,处罚由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提升为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更适应上市药品合格率100%的需要,强调用药人主体责任,提出用药人应当定期对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发现假劣药品等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此外,要求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对用药人的药学技术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对用药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信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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