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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职能明确化,处方外流“大时代”到来!

发布时间:2019-08-15 15:22:10作者:宋一宁来源:医药经济报

8月12日,上海市卫健委发布《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首次明确了互联网医院的定义、诊疗范围、监管内容等,并明确了互联网医院准入制度要求,强调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对互联网医院的经营范围进行限制。

《办法》指出,互联网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应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并且依法需要办理通信管理、市场监管、网络安全、药品管理等方面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同时设置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电子处方步入正轨,

处方外流取得“尚方宝剑”

《办法》明确提到,互联网医院应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做好处方的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

在处方和药品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此外,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对于互联网医院不可开具的处方,《办法》也进行了明确规定:首诊患者处方;甲类传染病(含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危急重症等需要前往实体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或医疗仪器设备辅助诊断的患者用药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等。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业内人士指出,距离2015年底浙医二院开出全国第一张电子处方已过去将近4年,处方外流虽号称具有极大市场潜力,但到目前为止规模仍然有限,全国范围内推广处方外流一直倍感阻力。而互联网医院的挂牌规范化,或可促使电子处方实现放量,促使处方外流,以此撬动院外处方的千亿市场。

纳入医保,

打通千亿市场最后环节

在此之前,7月31日,国家医保局公开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部分代表关于互联网医疗建议提案的答复,透露互联网医疗收费即将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国家医保局照此形成了初稿,待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后正式发布。此外,由各省制定具体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国家医保局支持各地医保部门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明确提到国家医保局将会负责制定互联网诊疗收费和医保支付政策文件,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在业内看来,不出一个半月,互联网医疗的跨时代性政策将会问世,决定着近千亿的互联网医疗市场今后会否爆发式增长。

相关数据显示,我国互联网医疗市场的规模到2020年有望突破900亿元。此前,互联网医疗如何定价、纳入医保报销问题一直是行业发展中最大的阻力。业内人士指出,就答复内容来看,互联网医院的发展将受到利好政策鼓励,同时处方外流也将获得更加便利的渠道支持,一些常见病和慢性病的处方通过互联网医院外流将是大概率事件。

此前,杭州、广州、沈阳等多个城市已经实现线上医保支付,医疗服务和药品医保支付都可在线上完成,至此,医院、医生、患者、药品、医保、配送全线打通,处方外流的全部环节形成一个闭环,“千亿处方外流市场”或将不再遥远。

■编辑 陈雪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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