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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提升行动 | 甘肃公布8起典型案例;安徽宣城推动落实“三制”;青海海西开展联合专项检查

发布时间:2024-04-26 22:30:47来源:医药经济报

甘肃公布8起典型案例  

甘肃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扎实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行政处罚案件,日前,甘肃省药监局公布了2024年第一批8起药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1、卫生院使用假药案  

2023年11月,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甘州区碱滩镇卫生院张掖农场分院进行检查,发现该院使用工业氧代替医用氧供病人治疗。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定性为假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2024年1月,甘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未使用的工业氧1瓶半、没收违法所得5495元,并处1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药业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韭菜子案  

2023年9月,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西执法检查局根据永昌县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甘肃参源堂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韭菜子(批号:201101),经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2024年1月,甘肃省药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处以没收劣药韭菜子29kg、没收违法所得3407元,并处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连锁药店分店销售劣药案  

2023年2月,瓜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瓜州健友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十八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经营的药品“枸橼酸喷托维林片”“西咪替丁片”等6个品种超过有效期,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对药品拆零销售进行记录。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该药店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2023年6月,瓜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当事药店处以警告、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359片(粒),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诊所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医疗器械案  

2023年10月,庆阳市环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环县执业医师杨金文诊所进行检查,发现该诊所使用的31种药品及9种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2023年12月,环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对该诊所处以没收过期药品31种231盒(支、瓶)、过期医疗器械9种72包(袋),并处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按摩馆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11月,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案件线索,对嘉峪关市艾康按摩馆进行检查。发现该按摩馆经营的奇经穴位压力刺激贴、谷世喆牌砭贴(针灸贴)两种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  

该按摩馆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2024年1月,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对该按摩馆处以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奇经穴位压力刺激贴8盒、谷世喆牌砭贴(针灸贴)1盒,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村卫生室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11月,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万泉镇邵坪村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使用的医用退热贴等3种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  

该卫生室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2023年11月,庄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对该卫生室处以没收过期医疗器械3种16盒,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化妆品店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3年2月,玉门市市场监管局对玉门市至尊丽人化妆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无菌旋塞等第三类医疗器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2023年3月,玉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该化妆品店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共2个品种91个(支),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眼镜店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3年11月,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京路明达眼镜总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等第三类医疗器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2024年2月,金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该眼镜店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76盒,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甘肃药监)  

安徽宣城推动落实“三制”  

安徽省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加强指导和统筹调度,全面落实“责任制+清单制+销号制”,持续推动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走深走实。  

“责任制”推进聚焦中心任务推行“双基”工作,每季度对各县区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调研督导,加强对工作薄弱县市区的工作指导,紧盯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每一个问题、每一项工作均明确牵头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清单制”管理为防止督导发现的问题反弹,及时对被调研县市区任务落实及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要求建立《省药监局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任务清单》和自查整改报告,落实好《宣城市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工作清单》要求。目前广德市、郎溪县市场监管局均已制定任务责任细化清单,针对省局调研组提出的7项任务目标制定具体落实举措。  

“销号制”落实对建立的任务清单实行销号管理,要求各县市区局结合第一轮药品经营使用交叉互查对各药械流通企业开展实地检查,对照问题举一反三,推动开展同类同改;针对省药监局提出的加强基层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规范药房(库)”建设等六个示范建设要求,积极谋划,纳入2024年度药品安全工作要点,目前示范点建设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安徽药监)  

青海海西开展联合专项检查  

为深入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有效打击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近日,青海省海西州市场监管局联合海西州公安局在德令哈市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检查。  

此次联合检查以药品零售企业和诊所为重点检查对象,以中药饮片、特殊药品、疫苗等为重点检查品种,重点检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购进渠道、药品储存管理、处方药销售、许可经营范围等,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未按规定销售特殊药品及销售使用变质、过期、假劣药品及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并积极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开展药品安全相关法律知识宣传,讲解销售假药、劣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企业树立合法经营、安全经营意识,从源头上遏制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截至发稿时,共检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5家,排查消除风险隐患7条;责令整改1家,销毁未按要求储存的药品45盒。(青海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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